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2日,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至上海某光电仪器有限公司检查,现场查见2台电梯正在使用。经查,当事人提供了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月29日出具的电梯检测备忘录,检测结果为上述两台电梯存在较严重的不符合项,建议立即停用整改,整改期限为3月11日。
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3月12日,已过整改期限),当事人既未完成整改,也未停用上述2台电梯。
违法认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青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事电梯并罚款30,000元。
案例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电梯带病运行"违法行为,性质严重:
- 明知故犯:当事人已收到书面停用整改建议,对安全隐患知情。
- 超期未改:整改期限到期后仍未采取任何措施。
- 继续使用:在隐患未消除的情况下继续运行,将乘客安全置于危险之中。
行业提示:使用单位在得知电梯检测中发现问题后,应当立即停用并整改,确保问题整改完成后方可投入运行,严禁电梯带病运行。检测报告中的"不符合项"不是建议而是必须执行的指令。
使用单位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的正确流程
- 立即停止使用涉事电梯,在层门口设置停用警示标志
- 通知维保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
- 整改完成后联系检测机构进行复检确认
- 取得合格检测报告后方可恢复使用
- 全程保留相关记录备查
信息来源:上海市场监管 | 案例仅供学习交流,涉事企业名称已做脱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