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八:电梯轿厢内未张贴维保投诉电话,维保单位被警告

内容摘要

某电梯设备公司维保的电梯轿厢内未张贴维保单位投诉电话号码,违反《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关于显著位置标明信息的规定,被责令限期改正并警告。

关键信息
分类
案例分析
作者
电梯窝编辑部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26日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30日,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金山区某小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见一台电梯,维保单位为某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其轿厢内未张贴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投诉电话号码。

违法认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维保单位应当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号码和投诉电话号码。

依据《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金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这起案例看似事小,却反映了维保单位对信息公示义务的普遍忽视:

  • 三类信息缺一不可:维保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投诉电话,三者必须同时公示。
  • 投诉电话的意义:当乘客对维保质量不满意、或发现维保人员未按规范作业时,可以直接向维保单位投诉,形成社会监督。
  • "显著位置"的标准:通常指轿厢内乘客容易看到的位置(如操纵盘旁、轿厢壁等),不能贴在轿顶或底坑等不可见位置。
行业提示:维保单位应在每台维保电梯的轿厢内显著位置,张贴包含单位名称、24小时应急救援电话和投诉电话的标识牌。标识应清晰、耐久,如有脱落或信息变更应及时更换。使用单位也有义务督促维保单位落实信息公示。

电梯轿厢内应公示的信息清单

信息项法规依据责任方
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检验合格标志)《特种设备安全法》使用单位
安全注意事项/乘梯须知《电梯使用管理规则》使用单位
维保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投诉电话《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35条维保单位
使用单位应急联系电话《电梯使用管理规则》使用单位

信息来源:上海市场监管 | 案例仅供学习交流,涉事企业名称已做脱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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