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深圳某商场自动扶梯逆行事故:设备老化与管理缺失的双重教训

内容摘要

2024年深圳某商场自动扶梯发生逆行事故致多人受伤。本文复盘事故经过、技术原因与责任认定,为扶梯安全管理提供警示。

关键信息
分类
案例分析
作者
行业观察员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27日

2024年3月15日(周六)下午2点47分,深圳市福田区某大型购物中心内一台提升高度4.5米、额定速度0.5m/s的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在满载下行运行时突然逆转上行,造成13名乘客摔倒受伤,其中3人骨折、5人软组织挫伤,直接经济损失约86万元。事故发生后,市场监管部门立即成立调查组,对设备状态、维保记录和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

一、事故经过还原

事发时正值周末购物高峰,涉事扶梯(型号为某品牌FT-30K,2012年12月投入使用,已运行11年3个月)从二楼至一楼下行运行。监控视频显示,扶梯在正常下行约15秒后,梯级突然减速停顿约1秒,随即反向加速上行。站在扶梯下部的乘客因身体重心前倾而向前摔倒,后续乘客被绊倒后层层堆叠,最终造成13人受伤。

商场工作人员在事故发生后约1分20秒按下紧急停止按钮。期间扶梯反向运行约30秒,反向运行距离约6米。事故发生后,商场拨打120急救电话,消防和市场监管部门于15分钟内到达现场。

二、技术原因分析

调查组委托特种设备检测技术机构对涉事扶梯进行了拆解检查,发现以下关键问题:

1. 主机制动器严重失效。该扶梯采用块式工作制动器和附加制动器双重保护。检查发现工作制动器制动带磨损量已达原厚度的72%(GB 16899-2011要求不超过25%),制动弹簧因疲劳导致自由长度缩短8mm,制动力矩仅为设计值的23%。附加制动器(机械棘轮式)因棘爪销轴锈蚀卡滞未能在逆转时有效啮合,完全丧失保护功能。

2. 驱动链磨损伸长。驱动链条经11年使用,链条伸长量达到1.8%(GB 16899允许值为2%,已接近极限),导致链条与链轮啮合不良,在重载下发生跳齿。跳齿瞬间产生的冲击载荷进一步加剧了制动器打滑。

3. 超速和非操纵逆转保护装置未动作。扶梯配置的速度监测开关设定值为额定速度的1.4倍(即0.7m/s),但事故中梯级从减速到逆转的过程中速度未达到该阈值即开始反向运行,超速保护未触发。而非操纵逆转保护开关因安装位置偏移,在逆转时未能被触发。

技术鉴定结论:事故直接原因是工作制动器制动力矩严重不足,在满载工况下无法克服梯级和乘客的重力分力,导致扶梯逆转;附加制动器因机械卡滞未能投入,超速和逆转保护装置因设置和安装缺陷未动作,多重安全防线同时失效。

三、管理原因调查

维保单位:涉事扶梯由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维保,维保费为每月380元/台(市场均价约600-800元/台)。调查发现该公司维保存在严重问题:最近6次维保记录中,制动器检查项全部填写"正常",但实际制动带已严重磨损;维保人员未按TSG T7005要求每季度进行制动试验,2023年度仅在年度检验前进行了一次;附加制动器自2019年以来从未进行过功能测试,维保记录中该项均填写"未配备"(实际设备有配置)。

使用单位:商场管理方存在以下过失: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员(仅由保安主管兼任,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未建立扶梯日常巡查制度,事故当天扶梯运行前未进行启动检查;紧急停止按钮被广告展架部分遮挡,影响了应急操作;在收到维保单位关于"驱动链需更换"的书面建议后未予处理(2023年10月提出,报价1.2万元,商场以费用过高为由拒绝)。

检验环节:涉事扶梯最近一次定期检验为2023年9月,检验结论为"合格"。调查组调阅检验报告发现,检验人员在制动器检验中未进行制动力矩测试,仅做了外观检查和功能试验;附加制动器检验项被错误标注为"无此项"。

四、责任认定与处理结果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作出以下处罚:

维保单位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保,被处罚款12万元,吊销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直接负责的维保主管和维保人员分别被处罚款3万元和2万元,终身禁止从事电梯维保业务。

使用单位(商场)未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被处罚款8万元;商场法定代表人被处罚款4万元。商场承担13名伤者全部医疗费用和赔偿共计约186万元。

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论,被处罚款20万元;负责该台扶梯检验的检验人员被吊销检验资格证。

事故同时触发了深圳市范围内的自动扶梯安全专项排查,全市共检查扶梯1.2万台,发现存在制动器问题的327台、附加制动器失效的86台、保护装置缺陷的145台,全部责令整改。

五、警示与建议

这起事故是典型的"多重防线同时失效"案例。任何单一安全装置正常工作,事故后果都不会如此严重。对行业的启示:

第一,自动扶梯的工作制动器和附加制动器是最后安全保障,必须严格按周期检查和测试,不能仅做外观确认。维保低价竞争导致"只签字不干活"的现象必须遏制。

第二,使用单位不能对设备隐患"捂盖子"。维保单位提出的更换建议应认真评估,不能因节省费用而拖延。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设备安全投入是经营成本而非可选项。

第三,检验质量需加强。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TSG T7005要求对制动器进行制动力矩测试,对附加制动器进行功能验证,不能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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