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电梯篇

内容摘要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出系统要求。本文针对电梯使用场景,逐条解读关键义务与违法后果。

关键信息
分类
法规政策
作者
行业观察员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27日

2023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进行了系统性细化。电梯作为与公众接触最广泛的特种设备,其使用单位(主要为物业公司)受该规定影响最为直接。

一、适用范围与责任主体

第74号令适用于所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包括电梯的使用单位。根据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单位;出租场地的,出租方为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除外)。

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形是业主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电梯,此时物业公司即为法定使用单位,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的首负责任。部分物业公司认为"电梯是业主的财产,维保是维保单位的事",这种认识在法律上是错误的——使用单位对电梯安全负有全面责任,维保单位的维保义务不能替代使用单位的管理义务。

二、安全总监和安全员配备要求

第74号令的核心制度创新是要求使用单位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分为"安全总监"和"安全员"两个层级。

安全总监: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设备种类、数量和用途,配备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对于电梯使用单位,以下情形必须配备安全总监:电梯数量达到20台以上的;使用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如商场、车站、机场)的;使用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等设备发生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害的。安全总监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职责。

安全员: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特种设备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和风险管控。安全员无需取得资格证,但应经过安全培训。电梯安全员的主要职责包括:每日对电梯运行状况进行巡查并记录;接到电梯故障或困人报告后立即通知维保单位并组织救援;对维保单位工作进行现场确认;制止不安全乘梯行为。

以一个管理30台电梯的中型物业公司为例,应配备1名安全总监(可由工程经理兼任)和至少2名安全员(按每15台1人配置)。未按规定配备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6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

第74号令要求使用单位建立并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机制:

日管控:安全员每日根据《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安全检查记录》。电梯日管控内容至少包括:电梯运行是否有异常声响或振动;轿厢内紧急报警装置是否有效;检验合格标志是否在有效期内且张贴规范;层门和轿门是否正常关闭;机房(如有)温度和通风是否正常。发现隐患应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立即上报安全总监。

周排查:安全总监每周组织一次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重点排查本周安全员上报的问题、维保记录中反映的异常情况和设备老化趋势。形成《每周安全排查报告》,由安全总监签字后报主要负责人。

月调度: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安全总监工作汇报,对重大安全问题做出决策,形成《每月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电梯月调度的典型议题包括:本月故障统计和趋势分析、维保单位服务质量评估、更新改造计划推进、应急演练安排等。

上述记录应至少保存3年。未建立或未执行该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隐患排查与事故处理义务

使用单位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情况紧急的,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电梯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对于以下严重隐患,必须立即停用:制动器失灵或制动力严重不足;层门门锁失效导致层门可在电梯不在时打开;限速器或安全钳失效;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失效;钢丝绳断裂或严重磨损;井道进水可能影响电气安全。

发生电梯事故(含困人超过1小时且未完成救援)后,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设备情况、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判断和已采取的措施。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五、维保管理义务

第74号令明确要求使用单位对维保单位的维保工作进行监督确认,具体包括: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保单位并签订维保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维保范围、频次、响应时间和双方责任;维保人员作业时,使用单位安全员应到场确认,核对维保人员身份和作业内容;维保单需由安全员签字确认,不能由维保人员代签;对维保单位未按规范维保的行为,应及时指出并要求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向监管部门报告。

实践中,部分物业公司将维保单统一放在保安亭,维保人员自行签字后离开,安全员从未到过现场。这种做法违反第74号令,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将因"未履行监督义务"而承担相应责任。

六、违法后果与处罚

第74号令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法律责任条款衔接,主要处罚情形包括:未配备安全总监/安全员,罚款1-5万元;未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罚款1-5万元;发现严重隐患未立即停用,罚款3-30万元;发生事故迟报瞒报,罚款5-50万元;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或未经检验的电梯,罚款3-30万元。

除行政处罚外,使用单位负责人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34条之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危险作业罪,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七、落地建议

物业公司应立即对照第74号令开展合规自查:一是梳理所管理电梯的台账,确认使用单位身份和登记情况;二是按规定配备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安排培训取证;三是制定《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明确日管控检查项和判定标准;四是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表单和存档制度;五是修订维保管理制度,明确安全员现场确认流程;六是组织一次电梯事故应急演练,检验预案可行性。

安全主体责任不是写在纸上的口号,而是每天、每周、每月必须落实的具体行动。第74号令为电梯使用单位划出了清晰的责任底线,守住这条底线,就是守住业主和乘客的生命安全。电梯窝将持续解读行业法规政策,欢迎关注,更多合规管理工具与方案请访问www.cheermor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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